阿嬤死後「遺囑整份無效」沒得救!律師曝保住房產4關鍵
新北市一名阿嬤想把3000萬元的財產留給孫子,生前還特地找律師幫忙立遺囑,以為萬無一失,沒想到代筆律師搞烏龍,未讓阿嬤親筆簽名或是蓋手印,導致遺囑無效,變成一份廢紙,孫子也因此痛失財產。資深律師則提醒,遺囑製作看起來簡單,但是潛藏著許多危機,千萬要留意。
▼家屬辦理遺產時,被國稅局告知遺囑無效。(示意圖/pixabay)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在臉書指出,國稅局之所以認定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上,阿嬤以及見證人都是蓋章,然而在民法代筆遺囑,是不能用蓋印章取代簽名的。
蘇家宏提醒,囑製作看起來簡單,但是潛藏著許多危機,代筆遺囑常見的6大問題,包含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內容,(用點頭、搖頭不符合口述要件);見證人並沒有全程在場;代筆人沒有宣讀、講解遺囑內容;漏未簽名,(無法簽名則蓋指印);見證人不符資格,(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立遺囑人無指定見證人。
▼專業律師提醒,若無法在代筆遺囑上簽名,那就蓋指印。(示意圖/pixabay)
蘇家宏指出,財富傳承的律師除了注意代筆遺囑是否合法「成立」以外,更需要以法律來保護立遺囑人的心願,因為合法的遺囑只是入門票,重點在於遺囑的內容規劃與執行,是否能夠達成心願。
舉例來說,父母希望把房產給孫子繼承,不給其他子女,心願是房產給孫子,但因為法律規定由子女繼承遺產,而且有特留分的規定,孫子比較小…等等,所以訂立合法遺囑是最基本的第一步,蘇家宏也進一步分享相關細節。
1、立遺囑讓孫子可以受到「遺贈」,直接取得房產的權利。
2、孫子年紀小的話,特別注意遺囑的保管與執行:遺囑內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而且要處理特留分的問題。
3、如果子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可以製作喪失繼承權聲明書。
4、如果子女未到喪失繼承權狀況,繼承人取得特留分仍嫌過多,可以在生前以贈與、保險、信託…等等方式傳承財產。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