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級離婚模範生 拿了房完美散場
▲藝人大S結束10年婚姻,在台灣的名下房產仍歸她所有。(圖/取自大S微博)
【記者/張琬聆】近日藝人大S離婚消息引爆兩岸新聞話題,不只小孩的監護權,房產怎麼分也令人好奇。其實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有相關規定,在沒特別約定下,會視取得財產時間做不同的分配,可說是門不小的學問,不過通常濃情密意時兩人不計較,直到離婚時才因分產惹得不歡而散的案例並不少見。
大S的分產過程綜合媒體報導來看還算平順,名下2間信義區豪宅,一戶是婚前買下的「國家藝術館」,一戶是婚後由前夫汪小菲購入的「台北信義」,當初因汪小菲非台灣籍,為了省事直接登記在大S名下,因此離婚後得以繼續保有該資產。
一般而言,婚前買的房子,歸屬為購買方,離婚後不分配此資產,大S買的「國家藝術館」即屬此例,除非婚後變更產權登記到另一半名下,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狀況是婚前由男方購買,登記女方名下,雖然後來順利結婚,但一旦面臨離婚時,因認定為婚前女方的財產,男方可主張借名登記,並提出繳款收據等明細作為舉證。
至於婚後才買房的情況,大家房屋企畫研究室副理郎美囡表示,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三種,若夫妻間未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可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婚前財產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平均分配。
若以大S的「台北信義」為例,婚後由老公花錢買下,登記在老婆名下,雖然房子屬有產權登記的老婆,但老公仍有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當初兩人採共同登記的話,則雙方都有權分配房產。
另一方面,郎美囡補充,婚前財產如果在婚後產生收益,收益部分仍屬於婚後財產,例如女方婚前已有一間房,婚後這間房出租,這間房屬於婚前財產,但出租的租金收益,就屬於婚後財產,可被拿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說了那麼多種離婚分產的狀況,但其實許多名人因為財產多,通常結婚時會簽立婚前協議書,明定婚前、婚後財產,甚至小孩的扶養教育,離婚時就依據當初簽立的協議書而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