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建商合建「房地合一稅45→20%」 他遇1情況慘不適用

跟建商合建「房地合一稅45→20%」 他遇1情況慘不適用

近年老屋改建,都更或危老已漸漸成為大台北都會區主流,不過,加入合建分屋的地主,要留意若自己突然往生,子女賣掉繼承而來的合建分回房屋,房地合一稅並不適用20%單一稅率。就有實際遭補稅案例,課徵稅率高達4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案例,某B在110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在111年9月1日完成並由B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因B君死亡,而由繼承人A君在111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

A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的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

▼地主合建分回的房子,賣掉適用房地合一20%單一稅率,但如果子女繼承後再賣,就沒有單一稅率的優惠了。(示意圖/好房網)

但經台北國稅局查得,A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之適用,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要件者,其交易所得所適用20%單一稅率,「但如出售因繼承而取得合建的房屋,則不適用上述20%單一稅率」。

台北國稅局指出,上述其立法的目的,是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行為,但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20%單一稅率適用的對象。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以此補稅案例來說,家人長輩若與建商合建,建議分回後可先出售部分房屋,這樣房地合一稅率適用20%,但如果子女「繼承後再賣」,繼承2年內賣房的房地合一稅率就高達45%,這點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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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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