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楊姓女子承租1間房子後,將其轉租給1位張姓房客,沒想到張姓房客卻在房子內輕生,讓楊姓二房東遭到游姓大房東提告,求償房價減損167萬元。如今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契約有約定,如有人輕生死亡成凶宅,楊女或親屬應負賠償責任,因此根據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判楊女應賠償給付142萬餘元。
楊女當二房東並將房間分組給張姓房客,沒想到該房客今年2月於屋內輕生,導致房子變成凶宅,這讓房東相當生氣,認為自己房價受損了,因此評估後提告楊女,要求賠償167萬餘元。不過楊女辯駁,「凶宅」依內政部定義專指不動產交易行為,也就是買賣房屋,不包含租賃房屋,加上屋主並未與她約定不得轉租,因此她並未違約。輕生的是第三人(張姓房客),房東應向張姓房客的家屬請求賠償,而不是她。
▼楊女承租1間房子後,再轉租給1張姓房客,但張姓房客在房內輕生,導致房子變成凶宅。(示意圖/Freepik)
但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契約雖然沒有禁止轉租,但游男只租給楊女1人,推論游男只允許楊女1人使用。契約也約定「在此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為」,「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因此賠償義務人為乙方(楊女)及其近親,所以楊女應負起賠償責任。
法官也將本案送交不動產估價師鑑定,這間房正常總價評估為507萬餘元,輕生事故後總價評估為365萬餘元,價值減損142萬餘元,因此最後判楊女要陪142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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