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之間的房地買賣,應留意提交確實的支付價款證明。若未能提供此證明,交易可能被視為一般贈與案,可能導致未來售出時需支付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買賣房地應視為贈與,並應按照法定程序徵收贈與稅。但是如果能提供確實的支付價款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以貸款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不受此限制。
自2016年1月1日起,二親等內的親屬買賣房地,若未能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被稽查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時,其日後售出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將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國稅局舉例,一名民眾在2017年與其母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但因未能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被稽查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根據贈與時的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
民眾後來售出該房地時,在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中,以買賣契約書所載的11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然而,國稅局重新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現值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於2016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來認定。
(封面示意圖/好房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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