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在/未婚女臨終前配置房產 老母卻不願繼承 淚揭辛酸原因

鄭文在/未婚女臨終前配置房產 老母卻不願繼承 淚揭辛酸原因

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晚婚、不婚或是離婚,是目前台灣社會普遍的情形,所以衍生出許多單身貴族,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生老病死的來臨,當發生繼承時,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形,就在我們的生活週遭發生,形成我們參考的個案分享給大家。

個案中姐姐年近50歲未婚,擁有一間房屋,與母親及弟弟同住,近幾年臥病在床,生活點滴都靠母親打理,最近健康情況惡化,母親開始擔心後續繼承的問題,經過介紹,母親出面請問我們,如何將房屋順利過戶給弟弟,當然包括買賣及贈與。

防房地重稅 以買賣取代贈與

由於民國105年開始課徵房地合一稅,這次過戶的取得成本,攸關未來弟弟再出售時,應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經過我們的概算及建議,決定以買賣方式將房屋登記給弟弟。

▼姐姐未婚無子,決定將房產以買賣方式登記給弟弟。(圖/pixabay

我們簽立買賣契約當天,看見氣若游絲的姐姐,雖然意思清楚,還能簽名,但是我們有了另外一個想法──繼承!因為所有權的移轉,除了買賣、贈與以外,繼承也是一種方式。

於是,我們暫停了買賣簽約的進行,請母親到一旁協商第三種所有權移轉方式「繼承」。尤其,繼承案件免繳納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而且遺產稅免稅額高達1333萬元,也就是這個房屋如果姐姐走了,辦理繼承登記,可以省下這次買賣的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母親離婚多年 繼承前夫可分配

媽媽當場臉色一沈,直接否決寧願多繳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我們不解,省錢省稅,何樂而不為? 原來媽媽和前夫感情不睦,離婚多年,如果這個女兒往生了,按照《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子女外,父母為第二順位。(圖/pixabay

女兒未婚,也沒有小孩,該房屋將由第二順位父母親繼承取得,屆時,這個房屋將會由她和前夫一人一半,請問情何以堪?媽媽想起以往的含辛茹苦,老淚縱橫的表示:「即使要多繳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她都在所不惜。」了解實情以後,我們很快的幫這對姐弟簽立買賣契約書,並且辦理相關銀行貸款及國稅局二親等買賣認定等相關手續。

當然,有人存疑,如果姐姐最近2年內往生了,離婚的爸爸真的沒有繼承權嗎?會不會白做工,爸爸仍然有繼承權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過戶完成,爸爸沒有繼承權。

死亡前買賣 非屬「應繼遺產」

按照《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本條所規定之視為「所得遺產」與「應繼遺產」之不同,如果弟弟受贈與取得該房屋屬於「應繼遺產」,所以房屋只要登記完成後,繼承權不會改變。況且,弟弟是買賣取得,當然連「應繼遺產』都不是。

▼弟弟以買賣方式取得房產,便不屬於「應繼遺產」。(圖/pexels 

另外,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但是,該房屋的取得原因是買賣,所以只要合併申報售屋所取得的買賣價金,再加上姐姐的遺產總額因為未超過1333萬元,所以仍然免納遺產稅。

女兒的不婚,父母親感情不睦的離婚,讓原本單純的繼承案件變成更複雜,試想,房屋讓父母親繼承後,多年的怨偶一人一半的房屋產權,這個房屋該由誰來住呢?還好,弟弟的出面承買化解了所有的尷尬,我們也樂觀其成。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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