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伴侶若想分道揚鑣,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結局,但一名曾姓女子指控,她的陳姓前夫曾在2007年,簽下了離婚切結書,當時雙方約定好,陳男會將台南一處房產贈與她,為了保障前妻利益,陳男還曾在2009年底,又簽另一份切結書,及一張1千萬的本票,當作擔保。結果對方從頭到尾都裝傻,沒有照實履約;還把說好要給前妻的房子轉賣給他人。曾女前後等了16年,最後什麼房子都沒等到,氣到對前夫提告求償700萬元,最後台南地院法官判陳男應給付曾女700萬,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提到,曾女指控前夫陳男,2007年簽好離婚切結書後,本來約好了要把台南市的一處房產贈與她,等她取得台灣國籍後,就能進行移轉登記。後來到了2009年,因為前夫尚未依約將房產移轉登記,於是他又簽立了另一份切結書,並自願簽立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當作擔保,表示如果沒有在2010年1月30日完成房子過戶手續,就會賠償違約金。
曾女氣憤控訴,後來過了2010年1月30日後,前夫還是沒有履約,而這麼多年過去,曾女在2022年提告要求履約,結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丈夫原本要給她的房產,早被賣給第三人,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讓曾女氣到加碼對前夫提告求償700萬元。
對此前夫陳男辯稱,2009年他所簽署的切結書,是曾女趁他睡著時自行按壓手印指紋的;且依照約定,他沒有履約,是要以本票作為損害賠償,前妻不能再討要房產,而該案請求權是從2007年3月12日起算,認為已經過了時效。
▼法院最終判陳男,應給付曾女700萬,全案可上訴。(示意圖/pexels)
台南地院法官對此表示,2009年的切結書經指紋鑑定,上面的指紋確實是屬於陳男的;而他辯稱,這是前妻趁他熟睡時自行按壓指紋,但他因沒有盡到舉證之責,無法採信陳男的說詞。
至於2009年的切結書,是因為陳男沒有履行2007年的離婚切結書,才會重新簽立的和解契約書,所以就法律上認定,2007年與2009年的契約,無法算是同一份。所以曾女的請求權時效,應該要從2009年的內容為主,也就是要依照雙方約定的期「2010年1月30日」開始起算。而法院最終判陳男,應給付曾女700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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