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斡旋+放棄審閱」房市菜鳥淚揭4教訓:根本是欺騙!
首購族在買房時,通常因為不熟流程,會找仲介、代銷等公正第三方協助,但有時可能會遇上為了追求業績,罔顧專業的黑心業者,導致在話術、氣勢的壓迫下莫名其妙簽了約。近日就有位網友出面分享自身遇到的慘痛經歷。
該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發文表示,因為她是買房菜鳥,當初看到某個物件時,在網路上留言尋求幫助,「隨即某知名房仲業的店長聯絡了我們,跟我們約好2/14看屋,並順便幫我們挑選一些相似物件當天一起看。」
結果當天早上,他們接到自稱是店長老公的電話,並由他帶原PO一家去看屋,原本帶看過程中都還好,直到最後一間,「我們說這間其實我們之前看過了,覺得還不錯」對方馬上表示,要不要去店裡找她太太聊聊,「我們倆不疑有他,想說去聊聊天應該沒關係吧,就被傻傻地牽著鼻子走」
到了店長辦公室之後,原PO表示,仲介會吃定你喜歡這間房子,開始蒐集情資跟秤秤你的斤兩,「開始用飢餓行銷的方式做狀況跟編故事給你接招〈假裝看訊息、打電話之類的〉,還不時地說她跟屋主很熟,可以談到好價錢」
原PO指出,當時聊天過程中,他們坦承自己是現金收入,貸款難度比較高,還不確定審核能否通過,沒想到店長直接說:「一定可以的啦!你有信用卡就一定能貸款,表示你信用正常良好銀行才會發卡給你啊,正常人一般來說都至少有七成,不用擔心啦。」
但原PO透露事實:這物件其實是投資客1年內短期交易的房子,銀行貸款成數比起一般物件會再少一些,甚至有的銀行不願意承貸,加上他們是現金收入,信評分術可能不佳,「房仲明明都知道,當時卻跟我們說貸款沒問題,真的是相當惡劣的黑心」
於是原PO就在什麼資料都沒看〈介紹物件的單張紙、不動產說明書之類〉的情況下,莫名其妙下了天價斡旋,「連三日審閱期的選項,她都直接幫我們勾選放棄,然後要我們簽名」。而店長表示,會馬上請屋主來現場談,結果屋主一到就直接叫他們上樓,什麼都沒談就被霸王硬上弓準備簽約!
原PO還指出,「簽約的當下,我們有要求附註保護條款,若銀行貸款無法達到一定成數,合約自動失效」。我們知道屋主有權利不接受,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就取消交易,但店長卻一口回絕說:「沒有人在寫這種東西的啦!你這樣根本就是在為難我們!」
而當天的簽約代書,也是仲介配合的代書,也附和說:「你們附註這個,也沒有什麼意義啊!」因此四方之中,該保持中立的仲介跟代書,已經完全偏向賣方,當下原PO孤立無援,就在被強迫的情況下簽約了。
▼網友在各項條約都沒弄清楚的情況下被逼簽約。(示意圖/unsplash)
事後原PO怒批:「這根本是欺騙!買方明明有權利要求附註特別條款,而且仲介不應該是中立的腳色嗎?怎麼會說買方在為難她?除非她是站在賣方那邊」
而原PO也因此得到4個教訓:
1. 盡量不要把主導權交給仲介,最好自行挑選3到5個物件,請房仲一起帶看,不要讓仲介配餐。
2. 不要仲介說兩句就隨便跟回店裡,除非你很清楚物件的行情,也很堅定你的價格,不然很容易被話術到莫名其妙簽約!
3. 簽約或出價前,一定要詳閱不動產說明書以及相關的資料,也一定要自己調閱,或是請仲介提供物件的二類謄本,確定不是1年內短期買賣的投資客房屋,這種房屋千萬不要碰,不僅貸款成數很低,屋況也通常是金玉其表、敗絮其中。
另外,也不要相信仲介說貸款沒問題,因為最終決定權在銀行,銀行的貸款金額鑑價的8成,而不是成交價的8成,假設差一成,就是你要自己貼自備款,自備款不夠,就等著違約被罰。「而仲介只管成交,因為只要成交,服務費就入袋,貸款下不來、自備款不足,講難聽點,那是你的事」
4. 如果有任何一點點的疑慮,像是貸款問題或是不給附註保護條款,寧可不要簽約,一定要好好考慮清楚。
事實上,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一規定,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且在實務判決上也有說明,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消上字第1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若仲介業者有妨礙消費者,使之在別無選擇下放棄審閱權,或按情形顯失公平者,該放棄條款屬無效。
若後續企業經營者無法舉證,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期,則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
(封面示意圖/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