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社區死人算凶宅?他嗆房仲「愛用故事包裝」網酸:車禍路別走

同社區死人算凶宅?他嗆房仲「愛用故事包裝」網酸:車禍路別走

民眾買房除了注意地段、屋況,也會考量風水等民俗,尤其對凶宅會有明顯嫌惡心理。近日就有網友抱怨,房仲常用一些手法包裝凶宅,「但在買家眼裡,甚至同一社區發生過命案,都會認定是凶宅」但網友卻不領情砲轟,「哪裡沒死過人?這樣算全台都是凶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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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為網友在臉書「靠北建商2.0」匿名發文表示,凶宅就是凶宅,但房仲常用「有故事的房子」來包裝,說死者是在醫院斷氣的,或是命案發生在隔壁棟,是樓上發生瓦斯中毒,跳樓自殺是掉在中庭,一直強調跟「本物件無關」。

原PO強調,「但在買家認知裡,同一樓層、同一棟、甚至同一社區發生過命案,我們都會認定這是凶宅!就算已經洗白(凶宅賣給第一手、你買第二手)夜深人靜,你敢自己一個人走那個中庭嗎、敢自己坐電梯、自己經過長長的走廊嗎?就算你不在乎,你日後要賣的時候也要騙人家這不是凶宅嗎?」「」、

此篇貼文發布後,網友認為原PO太誇張,紛紛留言表示不認同,「如果同社區就算凶宅,那同一條路有人過世,應該也要算」、「哪裏沒有死人?每天經過的馬路都有過死亡車禍。」、「同一社區也算?要不要同一縣市也算」、「101摔死過很多工人…你去用凶宅殺價看看?」

▼網友認為同社區死亡應列為凶宅。(圖/翻攝自「靠北建商2.0」)

事實上,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凶宅定義,但內政部97年曾發出函釋,成立凶宅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三點:凶殺或自殺死亡、發生地為專有部分、事件發生在賣方持產權期間。並非原PO所說,同樓層乃至同社區都可認定。

而依我國民情,民眾對此類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故認定房屋曾否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係屬重要交易資訊。因此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賣方或其委託仲介,需就該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且賣家在「產權持有前」是否知情曾發生前開情事,應詳盡調查及告知義務並加以敘明。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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