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遺願「祖產全給孫」 女兒乖乖拋棄繼承 地政士急阻:會出事

長輩規劃好遺產,孝順的子女若想遵從遺願,又擔心法律保障的「應繼分」會打壞長輩的如意算盤,常會選擇乾脆辦理「拋棄繼承權」,就能不參加分配遺產,然而地政士提醒,拋棄繼承無法選擇性繼承,而是所有財產及債務通通都喪失,恐導致事與願違還愈弄愈複雜。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近日碰到想拋棄繼承的個案,原來是老媽媽往生了,但生前遺願是將名下南部的祖產,留給已逝長子的2個小孩,另外媽媽自己名下北部房產,才由2個女兒與長子的2個小孩,按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等於2個女兒各繼承持分1/3,剩下的1/3再由長子的2個小孩各繼承持分1/6。
2位女兒遵照老媽媽的遺願,以為直接拋棄祖產繼承權即可,便找上鄭文在協助處理,雙方討論遺產案件及媽媽訴求時,才發現如果2個女兒拋棄繼承,不但無法完成媽媽的遺願,還會因此完全無法繼承媽媽的其他遺產,等於喪失所有的繼承權!
因為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不是選擇性的繼承北部房地產,放棄南部的祖產。所以鄭文在告之嚴重性後,改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由長子的2名兒子繼承南部祖產加上北部的房地產,2位女兒僅繼承北部房地產,所有繼承人在和諧的氣氛中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署。
鄭文在補充,實務上,常常聽到民眾說要「拋棄繼承權」,詳細了解之後,發現他們只是要拋棄不動產的繼承,將被繼承人的房地產,由某位現住的兄弟姐妹繼承後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對被繼承人的現金繼承權利依然參加分配,殊不知所謂「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
像上述個案這類只繼承媽媽買的房屋、不繼承祖產,或是只繼承現金不繼承不動產等,鄭文在強調,都不能稱為拋棄繼承權,否則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聲請之後,就無法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了,將導致完全喪失遺產繼承權而一無所有。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