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比房客更弱勢?律師曝5情境:小心收回房子都很難

房東比房客更弱勢?律師曝5情境:小心收回房子都很難

許多人都以為包租公、包租婆是「躺著賺」的職業,不過仍有些房東不幸遇到租屋蟑螂。近日台北鼎峰法律事務所律師賴瑩真在Youtube頻道上分享,賴瑩真在影片中表示,雖然感覺上房客比房東還要弱勢,但是在法律上反而是保護房客比較多,如果不幸遇到租屋蟑螂,或是訂立租約前沒有好好評估,搞不好連房子都很難收回。

她也舉例5件不同類型的租屋蟑螂案例,對其分析可能觸犯的法律,並建議房東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最適當的解決方法。最後提醒在簽約前雙方都得仔細看過且互相確認所有細節,否則掉入法律陷阱時,後悔都來不及。

一、房東想將房子收回,卻遇到長期租客不願搬走怎麼辦?

賴瑩真指出,原則上以土地法第100條,若租約到期,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是可以收回房屋的,但如果是遇到因租約到期後房東讓房客續租但沒再簽約的那種類型,在法律上就有天差地遠的差別。

根據民法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效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房客可以以「不定期租約」為由,即便房東要收回房子,也可以不答應搬走。對此,賴瑩真呼籲簽契約真的很重要,就算是簡單的租約也不能偷懶,「不然事情永遠會有讓你後悔莫及的變化!」

二、房東想漲租沒想像中簡單!

有些房客會在租約期限內,遇到房東為因應電價調漲,收取超過台電所定的上限標準,或是以此為由調漲租金的狀況。

針對該案例,賴瑩真表示,如果房東是和房客簽有期限的租約,若想漲租金是可以在每次簽新約時提出漲價要求,但如果是變成不定期租約,所有租屋條件都要按照原本租約進行,想漲租金就得動用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調漲租金才能漲租。

三、租客長期欠租

賴瑩真指出,房客在租約期限內是絕對有權利使用房屋的,除非是土地法第100條保障的6種情形之一,否則原則上房東不能亂趕人,也不能隨便終止租約要求房客搬離。如果是定期租約,可以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遲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的租額的時候,房東才能跟房客終止契約。

不過賴瑩真再次強調,與其最後面對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不如一開始租約一定要訂有期限的,千萬不要變成不定期租約,另外房東、房客也可以多參考內政部發布的住宅租賃定期化契約中「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等規定。

四、房客任意改造房屋

如果碰上房客將房東的家具擅自丟棄的情形,賴瑩真說,恐怕要面對賠償房東損失的問題。不過如果是遇到房客「大改造」,背後隱藏的法條也千萬不能忽略。

根據民法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但賴瑩真指出這很容易造成雙方僵持不下的窘況,一方認為自己有為房子增值並要求費用,另一方則認為需損害賠償。

對此,賴瑩真表示,在簽訂契約前就需要加定一條「房客不得擅自裝潢房屋,也不能破壞房屋結構」以及「搬離時要回復原狀,恢復房子原本的樣貌」。如果房客有裝潢的需求,也可以事先與房東講清楚裝修範圍,費用則由房客自行負擔。

五、房客退租留下「垃圾場」

慘遇這種狀況,賴瑩真嘆道,已經不是搬離時要回復原狀的問題了,「房東就千萬不要心軟直接告了!」除了清潔費用外,若經過評估,發現該屋價格也因此大打折扣,差價的部分也是可以向房客請求賠償的,如果還有破壞房屋設備,房東甚至可以提出刑事毀損罪告訴,來遏止房客的不當行徑。

▼許多人都以為包租公、包租婆是「躺著賺」的職業,不過仍有些房東不幸遇到租屋蟑螂。(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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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好房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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