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日前發生母女接連身亡案,李姓婦人與女兒同住,但女兒在租屋處輕生,她也被趕出家門,在萬念俱灰下跟著尋短,律師林詠善表示,以行政院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範本來看,並沒有房屋變凶宅可要求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但要看雙方如何訂立合約,而「好宅變凶宅」是所有房東的噩夢,特定情況下有機會求償。
據了解,李姓婦人與女兒相依為命,但母女倆日前爆發爭吵,女兒一氣之下在母親上班時於租屋處輕生,房子變成凶宅更讓房東難以接受,一氣之下將她掃地出門,李婦在多重打擊下也選擇走上絕路。
至於房東將房客掃地出門是否合法,林詠善表示,以行政院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範本來看,承租人倘若出現欠租2月以上金額、存放爆炸性或易燃物品,以及違法使用等情況,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但此條款並不包括「好宅變凶宅」,還得看雙方合約如何訂立。
▼凶宅價格往往從市價的8折起降,最低可能打到3折、5折都無人問津。(示意圖/pixabay)
而房客在租屋處輕生,非自然死亡導致房價大跌可謂是房東的最大噩夢,凶宅在市場上的價格普遍從8折起降,最低更可能打到3折、5折都無人問津,造成房價大打折扣的行為人已離開人世,在2種情況下房東仍有機會求償。
根據法規,倘若自殺者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倘若輕生者為成年人,但死後留有遺產,房東便可向遺產繼承人求償,但能獲得的金額不得超出死者的遺產,不足的部分則只能由房東自行吸收。
如某科技廠陳姓董事2021年因故在台中租屋處輕生,莊姓房東主張房子變成凶宅導致價值減損,對有死者繼承權的2名兄弟求償206萬元,法院認為陳男以違背善良風俗行為結束生命,與房屋價值有因果關係,判決陳的兄弟應賠償16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林詠善提醒,行政院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範本中不包含「凶宅條款」,房屋變成凶宅後是否能請房客離開,則得看雙方合約如何訂立。(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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