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買房,一碰到周遭有嫌惡設施,都是避之唯恐不及,但如果有人直接把嫌惡設施搬進社區內,那恐怕想躲也躲不掉。日前一名網友在臉書《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抱怨社區內竟然有人開宮廟,並且在露台設置金爐燒紙錢,讓附近鄰居擔心受怕,因此想詢問「公寓大廈管理法有明定不可以在社區裡面開宮廟嗎?」
原PO進一步表示,鄰居因此找了環保局檢測,但因為聲音及氣味都沒有超標,實在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文章曝光後掀起網友討論,「我想起我住過的大廈也是,樓下基督教會在固定時間哈雷路亞,唱得很開心,後來被檢舉後就搬走了」、「和這種鄰居同住真的很倒楣,建議你搬家放棄抵抗最快」、「看你要不要賣房搬家,拖越久房價越低而已」、「法律有位階之分,並不是住戶規約通過的就全部具有效力,我家樓下屋主租給日式燒烤店跟管委會槓上,應該是說住戶跟一樓所有權人槓上,所有住戶都希望住家越單純越好,卻忘了所有權人也應有的權利」、「這件事情要從宮廟是否屬營業行為,空污、噪音、露台是否有約定專用切入」。
▼日前有網友抱怨,竟然有人在社區內開宮廟。(示意圖/unsplash)
也有網友建議,「露台是約定專用,持有人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在約定專用部分,可請管委會將此問題納入區權會討論,由社區的區權人做成決議該露台是否可作為宮廟使用,之後再將該決議納入社區規約」、「比較新的大樓,二樓露台戶第一手的銷售契約通常就約定專用,有多花錢買使用權,住戶不違反法律情況下使用,抵觸法律的規約都無效,露台只有使用權,不能裝設固定物,宗教自由沒有違規使用所以無法管」。
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限制公寓大廈不能改成宮廟,若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管理之相關法規規定,均未有不合,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法以規約限制法令所允許區分所有權人所能經營項目之權利。但是,要設置寺廟,建築及使用執照記載用途,應為專供宗教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因此,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出具使用執照,檢視是否有違規使用情形。
郭紀子進一步說明,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所謂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係指未依建築物建造設計之原意及一般社會經驗之使用方式而為使用而言。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認定,住戶應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條例第十六條)。類似這些規定都應訂定於規約中,住戶必須遵守。
郭紀子說,宮廟進駐社區一定會產生負面影響,畢竟宮廟在絕大多數民眾認知,為嫌惡設施又稱鄰避設施,大多數民眾不喜歡,勢必影響房子的價值,導致價格下跌,容易引發居民抵制。
(封面圖/unsplash)
更多好房網News→
買房快搜
/樂屋網提供Live直播
廣告 - 請繼續往下閱讀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