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虛坪改革出爐!專家戳盲點笑了:真的超妙
新建案高公設比的問題為人詬病,內政部長林右昌昨公布虛坪改革方案,將從停車空間、容積計算2方向著手,預期修法後,公設比可合理降到25至30%左右。不過針對內政部目前釋出的方向及細節,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則坦言,心中浮現滿滿問號,只想問「這樣改真的可行嗎?」
林右昌表示,改革將採取2大策略,包含停車空間重新定義為「專有部分」,具有獨立產權,讓停車空間、居住空間明確分開,讓停車空間的負擔更加公平合理,這部分將透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達成;另一方面,現行免計容積空間有合計上限的規定,在扣除避難、救災及機電維生等空間後,如果還有餘額,部份建商就會以管委會空間名義,包裝成非必要的娛樂交誼等空間進行銷售,導致市面上只剩下高公設比的產品,後續會增訂管委會設置面積的合理標準,並訂出上下限規定,避免浮誇不實用的公設。
▼(圖/內政部提供)
針對內政部擬將車位改為「專有部分」、且有獨立權狀,何世昌在臉書「房產知識Buffet+」直言,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共有部分不得分配土地持分,故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不應再行分配土地持分。為使預售屋買賣契約與民法有一致之規範,內政部配合民法規定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得分配土地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現在預售屋建案的停車位已沒有土地持分,但因法定車位都跟房屋一同買賣,所以問題不大。
若內政部若把車位改為「專有部分」,那車位會有土地持分、該有土地持分嗎?假設「專有部分的車位」與「共有部分的車位」都沒有土地持分,擁有獨立權狀的「專有部分車位」買賣的是否會是地上權車位,「真的超妙的欸!」
▼(圖/內政部提供)
再者,依內政部函釋「凶宅」的定義,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輕生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墜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那麼問題來了,停車塔、倉儲車位等機械車位設施算不算「建築改良物」?如果算的話,那麼新制的機械車位屬於專有部分,某日一旦夾死人,那「車位算不算凶宅」?
何世昌也笑說,這個問題彷彿有迴聲在耳邊一直迴盪,「笑到久久不能自己,我笑點超低的,真的滿好笑的啦」,另外,公設比是否能如願降到25至30%,則有待觀察。
(封面示意圖/pixabay)